重磅!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改“备案”、300Wh/kg能量密度要求取消!
来源: | 作者:pmo40dbab | 发布时间: 2018-09-13 | 3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汽车产业投资的目标、类型、方向做了明说,更是对燃油车、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的多项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协同监管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和说明。该规定在赶在年内颁布,尤其是目录资质、投资项目对象、投资项目内容、投资主体和项目监管等具体内容解读、规定与说明对整个产业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规定》将在2019年1月10日正式施行。

《规定》是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共分九章四十八条,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方方面面。相对于意见稿,有一些重要变化:


■ 汽车投资项目将全部由中央核准转为地方备案管理;

■ 动力电池能量密度300瓦时/公斤等要求取消;

■ 燃料电池新建或扩增项目取消具体技术指标要求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纳入发展重点;

……


核准制变为备案制:电动车产业迎重要政策变化,造车新势力将现分化


《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这可谓是我国汽车工业几十年发展中最大的一次变化,也将汽车行业的开放竞争推向深水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是发改委深化投资改革,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推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取得的新突破。


多年来,我国汽车行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汽车投资虽然一直是热门行业,但很多资本都未能得其门而入,《规定》全面取消汽车投资核准事项,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无疑是为投资打开了方便之门。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规定》已基本实现对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后可同步替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从2019年1月10日起予以修订或废止。对汽车投资的管理已经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此前,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今后,想投资汽车项目经省级政府备案即可。


《规定》将执行严格的“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让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让各参与主体公平竞争。这也是业内最期待发生的变化。不过,在全面开放之后,狼真的来了,也考验既有企业的竞争力。


尽管《规定》取消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但是并不代表监管失序。发改委已经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备案管理之后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发展有序推进。


“以往全国的汽车项目必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也就是说,过去是准入管理,现在相当于把入口打开了,只要能在市场中竞争,国家就允许去做,把权力交给市场,让市场资源配置去发挥主要作用。汽车行业近几年发展较快,形成了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现在整车制造厂和新能源制造厂达200多家,虽然企业可以申请进入,但能否活下来还要看自身具备的条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今日表示,虽然前期准入标准进一步放开了,降低了发改委审批门槛,但地方门槛也相应提高了,事后监管也会更加严格。这是需要具备先决条件的,即便能够达到准入标准,后续发展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对于为何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

 

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


早在2018年9月,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司长年勇就曾公开表示,汽车产业投资管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顺应产业发展大势,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发挥规范管理的作用,在坚持简单放权,深化改革的同时,严格产业投资项目管理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新规对目前在市场上活跃度很高的造车新势力的影响颇大。当前国内造车新势力的产品几乎都是电动汽车,一些企业已经获得生产资质,一些没有生产资质的造车新势力则依靠传统车企为其代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提升电动汽车的准入门槛后,这些造车新势力的压力明显增大,获得生产资质的难度增大。此外,之前的入局者如果不能满足条件,也面临被清退的危险。


新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提出了相关要求,乘用车不低于10 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 辆。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在产品方面,要求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此外,还对股东方面提出了要求,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前置审批变成了事后备案,即便生产资质重启,产品达不到相关要求也上不了目录。”罗磊对记者表示,一些造车企业已通过收购方式购买了生产资质,这类企业的产品更容易上目录。“不仅是造车企业,所有汽车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很多企业会被淘汰出局。”


动力电池项目取消300Wh/kg的能量密度限制


与此前公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规定》在动力电池投资方面取消了“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的要求。《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个取消


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中


取消一: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取消二: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取消三: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个调整


针对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调整一:《意见稿》中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的要求,在《规定》中被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调整二:《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要求,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动力电池新建、扩增项目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日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应以安全、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与服务,取消对续驶里程、能量密度等细节要求把产品技术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和市场。这一政策建议也与产业健康发展预期相符。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研究部主任周波表示,自2014年至今,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我国动力电池技术更新迭代周期被大幅缩短,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几乎半年一代,产品技术验证周期被大幅缩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发改委根据现阶段动力电池技术路线研发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专家表示,在现有材料体系和技术水平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做到300Wh/kg仍存在较多风险,电池企业在设计和生产中,不能只强调某种性能,而要综合考虑,尤其是安全性能。如果仅从遏制低端产能角度考虑,在制定政策时过度拔高要求,可能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之前《意见稿》中的新建或扩增动力电池项目“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要求在业内引起的争议最大,目前国内尚没有一家量产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能达到300Wh/kg指标。如果该要求不取消,未来一定时期内将影响国内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

 

燃料电池新建或扩增项目取消具体技术指标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意见稿》中的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的需要。”也被取消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纳入发展重点

 

投资规定的投资项目分类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被归入“其他投资项目”,和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并列,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汽车领域、智能汽车领域、节能汽车领域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重点发展技术。投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新增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称为五项“产业发展重点”。

投资规定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根据发改委2008年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附:发改委解答及全文】

(原文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到发改委官方网站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背景情况解答部分略)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规定》作为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深化投资改革,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契机,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推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是突出政策导向,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夯实监管责任,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在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防范盲目建设、引导产业有序发展的责任。


四是实现全面覆盖,政策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投资导向、建设条件、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五是方便操作实施,尽量使用可量化可检查的指标明确各类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尽可能避免定性描述,为文件发布后贯彻执行创造条件。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问:为什么考虑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


答: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政策持续进行调整完善,已大幅度下放投资核准权限。《规定》出台前,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还有3类,分别是:由国务院负责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省级政府负责核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实行核准的其余项目。


实施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初衷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与此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


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地方和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哪些部署?


答:首先,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汽车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三,要求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监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资料。


第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将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给予撤销备案,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问:《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如何考虑?


答:关于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经报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暂不修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有关规定,待将来修订目录时一并调整。我委在发布实施《规定》时已对国务院相关要求作了具体明确。


关于《规定》与现行汽车投资管理相关政策的关系。《规定》已基本实现对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后可同步替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此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全文如下(原文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到发改委官方网站下载):